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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第9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
會議時間
105/06/07 09:00-18:00
開會地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楊 曜 陳 瑩 何欣純 余宛如 劉世芳 劉建國 劉櫂豪 吳志揚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琪銘 吳秉叡 呂孫綾 呂玉玲 周春米 姚文智 孔文吉 尤美女 張宏陸 張麗善 徐國勇 徐志榮 徐榛蔚 徐永明 施義芳 曾銘宗 李俊俋 李彥秀 李昆澤 李鴻鈞 李麗芬 林俊憲 林岱樺 林德福 林昶佐 林淑芬 林為洲 林靜儀 林麗蟬 柯建銘 柯志恩 楊鎮浯 段宜康 江啟臣 江永昌 洪宗熠 洪慈庸 王定宇 王惠美 王榮璋 王育敏 王金平 盧秀燕 管碧玲 羅明才 羅致政 莊瑞雄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培慧 蔡易餘 蔡適應 蔣乃辛 蔣萬安 蕭美琴 蘇嘉全 蘇巧慧 蘇治芬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毓仁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賴瑞隆 趙天麟 趙正宇 邱志偉 邱議瑩 鄭寶清 鄭運鵬 鍾佳濱 鍾孔炤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學聖 陳宜民 陳怡潔 陳明文 陳曼麗 陳歐珀 陳素月 陳超明 陳雪生 顏寬恒 顧立雄 馬文君 高志鵬 黃偉哲 黃國昌 黃國書 黃昭順 黃秀芳 周陳秀霞 張廖萬堅 陳賴素美 高金素梅 Kolas Yotaka 鄭天財Sra.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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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視訊
會議事由
一、3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行政院院長報告施政方針並備質詢。三、14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關係文書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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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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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二、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 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三、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 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四、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 擬具「行政罰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五、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 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六、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5人 擬具「檢察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七、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 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八、 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 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九、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 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 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一、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 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二、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 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三、 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 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四、 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 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五、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2人 擬具「森林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六、 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 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七、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 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八、 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0人 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九、 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6人 擬具「住宅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7人 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一、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 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二、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 擬具「森林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三、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 擬具「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四、 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 擬具「國家公園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五、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 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六、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 擬具「共同管道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七、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 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八、 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6人 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九、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 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三十、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 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三十一、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 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三十二、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 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三十三、 僑務委員會 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104年度決算書案。
關係文書
三十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案。
關係文書
三十五、 行政院 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4年度決算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工作成果報告案。
關係文書
三十六、 行政院 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04年度決算書(含工作執行成果)案。
關係文書
三十七、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04年度決算書案。
關係文書
三十八、 交通部 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4年度決算書案。
關係文書
三十九、 考試院 函,為修正「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二、附表三,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 司法院 函,為修正「法院庭長遴任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一、 衛生福利部 函,為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二、 衛生福利部 函,為修正「傳染病分類」,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三、 衛生福利部 函,為修正「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四、 衛生福利部 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五、 衛生福利部 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編制表」等2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六、 衛生福利部 函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七、 衛生福利部 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八、 衛生福利部 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就公費生培育應檢討公費醫師招生、分發服務及福利待遇保障制度之說明,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九、 衛生福利部 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重點科別公費生養成計畫對於挹注偏鄉醫師人力及留任措施之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 衛生福利部 函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一、 衛生福利部 函送「食品中放射性核種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二、 衛生福利部 函送「治療淺股動脈狹窄之塗藥裝置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三、 衛生福利部 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四、 衛生福利部 函送「食品中抗氧化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方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五、 衛生福利部 函,為修正「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試驗方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六、 衛生福利部 函送有關離島病人轉診支援服務機制與提供接續式、連續性服務之說明,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為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八、 法務部 函,為修正「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為修正「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函送「非法廣播電臺聯合取締小組」105年第1季執行成果統計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為「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為修正「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送「104年水污染防治方案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 函,為「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名稱修正為「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五、 財政部 函,為修正「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六、 財政部 函,為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七、 財政部 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於各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明細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八、 財政部 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九、 內政部 函送「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 內政部 函,為修正「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一、 內政部 函送「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二、 文化部 函送105年1至3月份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三、 文化部 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如何協助我國樂器產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四、 文化部 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所屬博物館科技應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五、 文化部 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高速網路時代,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與影視音產業之相關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六、 原住民族委員會 函送該會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補助地方政府及獎(捐)助團體、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七、 勞動部 函送該部及所屬105年度第1季補助社會(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八、 交通部 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258(67)決議案「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修正案」,修正「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及「中華民國防止空氣污染證書」,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九、 交通部 函,為修正「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相關附件,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八十、 交通部 函,為修正「客船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八十一、 交通部 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五十八),檢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八十二、 交通部 函,為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5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來屢次參與該部之相關工程標案,其承包標案之決標金額大部分均與標案底價金額相同之調查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八十三、 客家委員會 函送「105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八十四、 國家發展委員會 函,為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國輸出入銀行未來發展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八十五、 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送「104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八十六、 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送「105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八十七、 行政院主計總處 檢送「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截至104年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八十八、 行政院 函送105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八十九、 行政院 函,為本院各黨團於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發表之共同聲明,檢送外交部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九十、 教育部 函,為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九十一、 教育部 函送「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九十二、 教育部 函,為修正「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九十三、 教育部 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九十四、 教育部 函送「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九十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為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九十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為修正「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九十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送「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九十八、 審計部 函,為修正「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九十九、 經濟部 函,為修正「輸入石油探採石油及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石油製品售與石油煉製業之石油基金收取金額」,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送「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已達三分之一情形」說明,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零一、 科技部 函送105年4月份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零二、 國防部 函送「國防部部長兼任中科院董事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零三、 國防部 函送「國防部對中科院監督作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零四、 國防部 函送「中科院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零五、 (密)外交部 函送巴拿馬共和國國會通過肯定我國有意義參與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意願之決議,請查照案。
一百零六、 衛生福利部 函,為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管理費用」之「公共關係費」凍結75萬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零七、 衛生福利部 函,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業務支出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零八、 衛生福利部 函,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零九、 衛生福利部 函,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專案計畫支出─招標─醫事人才教育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一十、 衛生福利部 函,為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勞務成本」之「管理費用」凍結38萬8,000元,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一十一、 衛生福利部 函,為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業務支出」項下「政府補助支出」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檢送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一十二、 衛生福利部 函,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等九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決議,針對各財團法人「業務支出」中政府補助經費凍結十分之一,檢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及醫藥品查驗中心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一十三、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一十四、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達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一十五、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請更正前送「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九條附表一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一十六、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一十七、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一十八、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一十九、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二十、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教育部函送「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二十一、 本院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送「駐斯洛伐克台北代表處與斯洛伐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署完妥之臺斯科學及技術協定」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二十二、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二十三、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二十四、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二十五、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二十六、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二十七、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6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二十八、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二十九、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5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三十、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4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三十一、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3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三十二、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2人於第9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百三十三、 本院人事處 函,為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委員鄭麗君及李應元2位委員均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6人臨時提案,鑑於二○一三年底國道實施全面電子計程收費,而在地方民意壓力下,交通部同意國道計程收費前兩年,橫向國道維持不收費,並在兩年後再行重新檢討國道計程費率。然兩年期限已到,交通部未採「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同意在區域公共運輸不普及現象未改善前,不再討論橫向國道收費為由,拍板決定橫向國道收費實施暫無時間表。基於上述「促進城鄉發展」的理由,國道5號南港到頭城段,因車流量大,也是主要壅塞的路段,收費有助於分散車流是合理而令人接受;但過了頭城後,在頭城及蘇澳段間的國5平原段,平時車流量不大,大多是在地用路人使用,免收費對國道基金影響有限,且有助於拉近城鄉距離。爰提案要求交通部比照國道橫向不收費的繼續實施,同步實施國道5號頭城到蘇澳段的國5平原段免收費措施,以兼顧宜蘭地區收費的公平性及促進地方的發展,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二)本院委員林德福、徐榛蔚等12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室內游泳池是國人運動、夏天消暑的重要運動休憩場所,在游泳池消毒過程中,容易產生三氯甲烷,該物質已被「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列為2B類致癌物質。目前,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已要求全國公私立室內游泳池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法規要求。本席建請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應共同商討評估研究訂出標準,將三氯甲烷納入「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檢測項目,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安全,提供民眾安全的運動場所,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中央政府人力編制員額不足下,長期仰賴於勞工志願服務團體者投入,藉以提供人力、服務等需求。尤其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成員進入公領域協助服務,以更利於台灣社會之發展及運作。然我國對協助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和諧而奉獻心力者,政府在相關福利及保障措施甚為不足,因此有再討論之必要,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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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消費者搭乘臺鐵與高鐵購買對號車票時經常有「靠窗」、「靠走道」等等座位偏好,或有希望指定靠「行李放置區」或「靠近廁所」等等的特殊需求,不過目前消費者透過非臨櫃方式購買臺鐵與高鐵對號車票並無法滿足這些需求。由於國外許多具有一定規模運量的鐵路服務提供公司都有提供消費者針對網路購買對號車票時相關的座位偏好或座位指定之服務。爰此,建請行政院借鏡國外鐵路服務提供公司之經驗,並且提昇臺鐵與高鐵服務品質與營運效能,研議改善目前訂票系統,增加消費者非臨櫃方式購買對號車票時乘客座位偏好或座位指定之服務,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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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王惠美、吳志揚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98年起政府將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納入管理,但查緝違法販售成效不彰,可從民眾檢舉違法販售電子煙案件發現,100年檢舉案件有39件,但到104年激增為6,231件,4年成長將近160倍。更令人擔心是,校園內有越來越多的學生使用電子煙,卻面臨法令只管賣家、業者,卻無法阻止學生吸食電子煙的窘境。根據臨床醫師指出,目前臨床研究電子煙對健康傷害並不亞於傳統香菸,若含有尼古丁,上癮程度恐與傳統香菸一樣,就算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內部也可能含有甲醛、乙醛等多種化學物質,恐有致癌風險,更可能傷害呼吸系統。為維護民眾及學生健康,爰要求行政院修法將電子煙納入菸害防制法管理,並禁止廣告、促銷、或在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或售予青少年,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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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張麗善等13人臨時提案,有鑑於中古車消費爭議頻傳,近期消保官抽檢17家就有10家不合格,連雙B、三菱原廠認證中古車商也違規,多未清楚揭露車況資訊與出賣人資訊,恐讓消費者買到問題車後,難以求償。中古車因為資訊不透明產生的消費爭議多,根據統計以車況不明、契約糾紛、里程數爭議等問題最常見。尤其以行駛里程數攸關車價高低,經濟部雖然在去年三月公告實施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已規定業者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不擔保的話,就直接認定業者要擔保「現況里程數即是實際里程數」;若有不實,業者應負法律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部分款項甚至解約,若因此造成損害,也可要求業者連帶賠償,但往往進行爭訟造成民眾嚴重困擾與不知情車商的重大損失,爰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單位研議里程數不得調整之規定,讓車輛顯示之「現況里程數即是實際里程數」,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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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衛福部國健署統計資料顯示,國、高中吸菸學生中有五成為自行向店家購買菸品,有鑒於此衛福部委託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104年4至9月間,安排年滿18歲的工讀生喬裝學生,測試菸品販賣場所是否拒賣菸品。在22縣市中共抽測672家檳榔攤、連鎖超市、大賣場等菸品販賣場所,結果發現未確認購買者之年齡即販售的店家高達近五成,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等現行相關法令,特建請行政院儘速召集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研擬提高違法販賣之相關罰則,同時加強稽查及設置稽查獎勵制度,以杜絕店家違法供應菸品給未滿18歲青少年,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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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2人臨時提案,觀近年各國紛紛在經濟成長不佳時提高基本工資,進而激勵國內消費、增加就業機會;反觀我國因薪資與經濟成長掛勾,促使基本工資低於其他相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國家甚多,且令國內勞動市場陷入人才流失的惡性循環。因此,為了解決「什麼都漲,只有薪水不漲」的人民苦痛,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以本、外勞基本工資脫鉤為基礎,結合國內生活條件與國際水平一次(或分次)將基本工資調至3萬元,以利推動國內經濟加速轉型至高附加價值的產業,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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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5人臨時提案,鑑於電弧爐爐渣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不得使用於結構性工程,惟近年來爐渣流入地方公共工程事件頻傳,顯示現行我國針對電弧爐爐渣之管制措施不足,一旦發生崩塌,將危及公眾安全。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針對水泥製品及營造工程研擬第三方驗證機制,並會同環保署建立跨部會合作平台,加強控管爐渣流向,以確保公共工程安全無虞,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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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簡東明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日前發生屏東縣瑪家鄉北葉國小校長因學校宿舍老舊學童無法入住,而自願將校長宿舍讓出並自力爭取改建經費乙事,因此,本席爰提案要求教育部等相關單位,重視原鄉國中小學宿舍改建問題,儘速清查並予以補助改建,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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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1人臨時提案,今年二月底,新店高中運動場地下停車場正式啟用,未來希望能參照新店高中地下停車場此一成功案例,能繼續在新店地區的北新國小、大豐國小、青潭國小、安坑國小、新和國小、文山國中等地方爭取,一方面為學校更新校舍或運動場館,一方面由於新店、安坑、深坑許多老舊社區居民停車空間不足,故透過與公共設施合建提供社區地下停車場的方式,達到更新校園老舊校舍的需要,同時紓解地方社區民眾停車的需求,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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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Cosplay角色扮演已成為時下年輕人流行的表演藝術,其表演者藉由扮演電影、遊戲及漫畫等角色,與世界其他國家同好者進行交流比賽,Cosplay儼然成為新世代的藝術表演與產業。然我國政府目前並無負責的主管機關,文化部表示業務僅此於漫畫出版,衍生出的表演行為不在管轄內。文化部行政怠惰,漠視民眾權益,任Cosplay玩家自力更生。為保障Cosplay表演者應有的權益,文化部應制訂管理事項與協助辦法,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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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4人臨時提案,肯認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於91年7月起開辦「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實施計畫」,俾利提供原住民族綜融性、多元性的社會工作,採取因地制宜的服務,以尊重和確保原住民享有社會、文化福利權。目前該計畫之實施地區規定須為都會地區之原住民人口達8,000人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始行設置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惟此人口門檻對於些許轄內有原住民人口之縣(市)仍屬過高,造成部分旅居都市之原住民相關福利權益無法如計畫目的而落實,爰建請原民會評估將上開人口限制降至5,000人之可行性,並提出相應配套措施,以符合原住民需求,解決原住民族社會問題,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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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9人臨時提案,有鑑於《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3條規範,若警察人員有特殊困難需請調,經查明符合要件者,應隨時轉報。然而該辦法所規範之特殊困難,並不包含子女未滿二歲須警察人員親自哺(集)乳者,有違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以及職場友善之精神。爰建請內政部警政署通盤檢討《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23條之警察人員特殊困難請調要件,並將有餵哺兩歲以下嬰幼兒需求之警政人員列入特殊困難請調要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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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尤美女等64人臨時提案,鑒於台灣已是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國家,對於境外人權迫害事件同樣關注。1989年6月4日天安門事件為全世界皆無法忘懷之「災難紀念日」,當時造成災難之中國共產黨至今仍未對中國人民承認錯誤、究責並道歉。基於人權為普世價值,我國國會不應沈默。「結束恐怖停止災難」是今年六四27周年我們的呼籲;中國政府唯有承認錯誤、究責並道歉,方能以史為鑑、走向未來。爰此要求我國行政單位,未來於兩岸接觸與交流事務適時表達台灣對「六四平反」的嚴肅關切,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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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Kolas Yotaka、鍾佳濱等11人臨時提案,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請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說明意旨,於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一、請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二個月內逐年分別統計自87年以來,各自所辦理原住民一般教育之積極扶助措施(諸如:一般教育中,在範圍上、扶助額度上優於非原住民;或專為原住民所辦理之一般教育),及專為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辦理之民族教育之依據、經費,及論據與計算基準(不論原住民身分與否而毫無區別之一般教育,不得列計)。二、請教育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即刻盤點、整合相關行政措施,視彼此需求合理分配經費及業務,並據以編列106年度起之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切莫沿襲舊制比例拆帳。三、請教育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如何分配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一般教育之積極扶助措施與民族教育)之認定標準、行政措施盤點、分配依據、作業時程,從速完成法制化。四、綜上所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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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日前康軒版小學歷史課本「阿榮的臺灣夢」,竟將漢人侵占原住民族土地的掠奪行為美化成「臺灣夢」;再加上國民教育階段的教師缺乏對原住民族歷史、文化和語言的認識,未能及時引導學生從原住民族的角度思考,更加深社會的錯誤觀念。為還原歷史真相、實現轉型正義,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4條意旨,爰建請教育部全面檢視國中、小學課本內容,應納入原住民族視野;並鼓勵設有師資培育學程之大專院校應設置原住民族相關課程,將相關課程納入必修學分,以協助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遇到原住民族議題時,能適時調整教學內容,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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