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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第9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
會議時間
107/10/19 09:00-18:00
開會地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楊 曜 陳 瑩 何欣純 余宛如 劉世芳 劉建國 劉櫂豪 吳志揚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琪銘 吳秉叡 呂孫綾 呂玉玲 周春米 姚文智 孔文吉 尤美女 張宏陸 徐志榮 徐永明 施義芳 曾銘宗 李俊俋 李彥秀 李昆澤 李鴻鈞 李麗芬 林俊憲 林岱樺 林德福 林昶佐 林淑芬 林為洲 林靜儀 林麗蟬 柯建銘 柯志恩 楊鎮浯 段宜康 江啟臣 江永昌 洪宗熠 洪慈庸 王定宇 王惠美 王榮璋 王育敏 王金平 盧秀燕 管碧玲 羅明才 羅致政 莊瑞雄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培慧 蔡易餘 蔡適應 蔣乃辛 蔣絜安 蔣萬安 蕭美琴 蘇嘉全 蘇巧慧 蘇治芬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毓仁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賴瑞隆 趙天麟 趙正宇 邱志偉 邱泰源 邱議瑩 郭正亮 鄭寶清 鄭運鵬 鍾佳濱 鍾孔炤 陳亭妃 陳學聖 陳宜民 陳怡潔 陳明文 陳曼麗 陳歐珀 陳素月 陳超明 陳雪生 顏寬恒 馬文君 高志鵬 黃偉哲 黃國昌 黃國書 黃昭順 黃秀芳 周陳秀霞 張廖萬堅 陳賴素美 鄭天財Sra.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事錄
院會議事錄相關資訊
會議影片
會議視訊
會議事由
一、19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二、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三、23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關係文書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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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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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二、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 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及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三、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 擬具「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四、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 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五、 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6人 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六、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 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七、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 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八、 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 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九、 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 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 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7人 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一、 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8人 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二、 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2人 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三、 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3人 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四、 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6人 擬具「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五、 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 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六、 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 擬具「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七、 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 擬具「農業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八、 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 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九、 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 擬具「土地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 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 擬具「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一、 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 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二、 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 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三、 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 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四、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 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五、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 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二十六、 行政院 函請審議「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二十七、 行政院 函請審議「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二十八、 行政院 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二十九、 交通部 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四)「軌道技術研究暨驗證中心」第二期特別預算編列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 科技部 函送「臺美物理科學合作計畫綱領第3號執行協議」,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一、 科技部 函送「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臺美全球學習與觀測裨益環境計畫合作協定(GLOBE)修正」英文約本及中譯本影本,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二、 教育部 函送「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三、 教育部 函送「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四、 教育部 函,為修正「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五、 教育部 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六、 行政院 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七、 行政院 函送外交部擬具之「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06年度報告」,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八、 行政院 函,為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除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定自107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7年6月23日施行,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九、 行政院 函,為廢止「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及「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 行政院 函,為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等新機關成立後所需業務運作經費不敷,動支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6,553萬2,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一、 勞動部 函,為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二、 勞動部 函,為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三、 勞動部 函,為「基本工資」調整,自108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四、 衛生福利部 函,為修正「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五、 衛生福利部 函送「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六、 衛生福利部 函,為廢止「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七、 衛生福利部 函,為修正「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八、 財政部 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九、 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送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優先順序排列總表暨各主管機關概算計畫優先順序排列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 經濟部 函送「臺瓜(瓜地馬拉)自由貿易協定(FTA)執行委員會」完成簽署之第9號決議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一、 經濟部 函送「第2屆臺尼(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FTA)自由貿易委員會」完成簽署之第6、7號決議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二、 經濟部 函送「第1屆臺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聯合委員會」完成簽署生效之第1號及第2號決議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三、 經濟部 函送「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度量衡合作瞭解備忘錄」中文、印尼文及英文本,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為修正「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為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期間及動物傳染病之特定種類」,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為公告「比利時自非洲豬瘟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七、 國防部 函送「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八、 國防部 函,為廢止「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九、 國防部 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 國防部 函,為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一、 外交部 函送完成續延效期程序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宏都拉斯共和國政府間執行『宏都拉斯酪梨健康種苗繁殖計畫』瞭解備忘錄」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二、 外交部 函送完成展延效期程序之「中華民國政府與貝里斯政府間羊隻品種改良計畫合作協定」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三、 外交部 函送完成修約程序之「中華民國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框架協定」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四、 外交部 函送完成續延效期程序之「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雙方換文影本,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五、 銓敘部 函送「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六、 國史館 函,為廢止「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七、 中央選舉委員會 函送「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八、 中央選舉委員會 函,為修正「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九、 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 函,為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 海洋委員會 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海巡合作協定」中文及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一、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相關預算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灣每年入境旅客及貨物量逐年增加,我國吸食毒品人數逐漸攀升,毒品出入境之數量日益氾濫,且形式多元、變化莫測,有其設置緝毒犬使其截毒於關口之必要性,而目前實際執勤之緝毒犬工作負荷量十分繁重,因其專業能力需求導致服役期間均無法休息,且緝毒幼犬培育養成率僅兩成,導致身負緝毒重任之工作犬數量不足,大鬧「犬才荒」。儘管緝毒犬隊隨著緝毒犬的結訓逐年擴編,然僅能勉強符合監察院對於財政部關務署緝毒犬培育中心之犬隻數量要求,且計明年、後年均各有一批服役期滿之犬隻退役,替換率高達三成五,將面臨現役緝毒犬工作量超重、替換期間老緝毒犬過勞、新緝毒犬經驗不足之情形。特建請行政院應整合所屬機關與相關單位應儘速投入適當資源,積極改善緝毒犬之選訓工作事宜,以提升緝毒犬之訓成率,增加緝毒犬隻數量,強化緝毒犬效能,以達查緝毒煙之功效,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二)本院委員蔣乃辛、陳學聖等11人臨時提案,針對新興精神活性物質(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NPS)或稱為新興毒品,大多是為規避毒品管制法規,而由傳統毒品進行化學加工,改變毒品結構式上部分官能基所製成之化合物,其生產快速,種類、數量都極為龐大。據法務部法醫所資料,104至107年8月間,新興毒品相關致死案例共計281件,107年1到8月計有28件,且死者平均年齡僅30.8歲,顯見新興毒品之施用,以年輕人及青壯族群為主,對國家未來發展危害甚深。更需要重視的是,死亡案件平均檢出毒品數,自101年來逐年升高,從101年的1.9種,攀升至107年的4.6種,創歷年新高,顯示新興毒品混用之情形極為嚴重。國內每年濫用之新興毒品,種類變化極大,以107年為例,檢出最多者為愷他命(Ketamine),其次為一粒眠(Nimetazepam)、合成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另類搖頭丸(PMA/PMMA)及喵喵(Mephedrone),這些最常檢出的新興毒品,大多在毒品分級上被歸為三級毒品,依現行法規,吸食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並不構成犯罪,亦沒有刑責,僅需繳交罰鍰、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對於施用或持有新興毒品者,毫無嚇阻之力。本席等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單位,研擬將危害甚大的新興毒品,如:愷他命(Ketamine)、一粒眠(Nimetazepam)、合成卡西酮類(N-Ethylpentylone)及喵喵(Mephedrone)等,由三級毒品改列為二級毒品,並加強查緝,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我國吸毒人口年齡層逐年降低,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施用第三、四級毒品查獲人數中,已有一成左右為未滿18歲之青少年,顯見兒童及青少年毒品濫用及成癮問題亟待解決。惟藥癮戒治所費不貲,兒童與青少年及低收入、中低收入者恐無力負擔,致渠等不斷沈溺於藥癮之淵藪,卻無經濟條件得以接受藥癮戒治。爰建請行政院籌謀以全民健康保險外之公務預算(基金)補助符合兒童與青少年及低收入、中低收入等資格者,接受藥癮戒治所需之費用,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四)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根據交通部統計,民國104年因路面鬆軟、突出、坑洞造成的受傷人數達到2,583人,平均每天就有7人因為路面不平出車禍。各地方政府推出路平專案,然而台灣道路卻仍然顛簸,究其原因,各主事單位有各司其政導致市區道路四處補釘、凹凸不平,因此,如何將各事業管線整合,共同管理,各單位應積極檢討。爰建請交通部會同經濟部應建立全國道面管理系統,並將各道路之瓦斯、水、電、電信及有線電視等管線,全面以共同管線管理,建置完整圖說,未來倘單一管線開挖,應全面性以路段為基礎,邀集各管線使用單位檢視協同維護之必要性,以減少修補次數,維護交通道路安全,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市區公車受限於既定行駛路線與公車站牌定點位置,常常出現公車靠站後,因接續行駛路線之路口與站牌位置距離太近,若公車路線設計為該路口左轉時,常因反應距離不夠而出現公車橫跨二車道甚至三車道的現象,若於交通尖峰時期則往往險象環生,亦易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爰此,本席建請交通部會同各地方縣市政府檢討各市區公車站牌設置地點與公車行駛路線,以改善公車行駛環境暨友善其他用路人,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