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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名稱
第9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
會議時間
108/02/15 09:00-18:00
開會地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楊 曜 何志偉 何欣純 余宛如 劉世芳 劉建國 劉櫂豪 吳志揚 吳思瑤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琪銘 吳秉叡 呂孫綾 呂玉玲 周春米 孔文吉 尤美女 張宏陸 徐志榮 徐永明 施義芳 曾銘宗 李俊俋 李彥秀 李昆澤 李鴻鈞 李麗芬 林俊憲 林奕華 林岱樺 林德福 林昶佐 林淑芬 林為洲 林靜儀 林麗蟬 柯建銘 柯志恩 段宜康 江啟臣 江永昌 沈智慧 洪宗熠 洪慈庸 王定宇 王榮璋 王育敏 童惠珍 管碧玲 羅明才 羅致政 莊瑞雄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培慧 蔡易餘 蔡適應 蔣乃辛 蔣絜安 蔣萬安 蕭美琴 蘇嘉全 蘇巧慧 蘇治芬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淑華 費鴻泰 賴士葆 賴瑞隆 趙天麟 趙正宇 邱志偉 邱泰源 邱議瑩 郭正亮 鄭寶清 鄭運鵬 鍾佳濱 鍾孔炤 陳亭妃 陳學聖 陳宜民 陳明文 陳曼麗 陳歐珀 陳素月 陳超明 陳靜敏 顏寬恒 馬文君 黃國昌 黃國書 黃昭順 黃秀芳 周陳秀霞 張廖萬堅 陳賴素美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事錄
院會議事錄相關資訊
會議影片
會議視訊
會議事由
一、15日上午9時至10時進行國是論壇。
二、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備質詢。
三、19日下午1時50分至2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
關係文書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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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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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
二、 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 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三、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 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四、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 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五、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 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六、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8人 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七、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8人 擬具「監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八、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8人 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九、 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8人 擬具「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 本院國民黨黨團 擬具「重大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一、 本院國民黨黨團 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關係文書
十二、 行政院 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關係文書
十三、 行政院 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十四、 行政院 函請審議「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十五、 行政院 函請審議「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十六、 行政院 函請審議「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十七、 行政院 函請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案。
關係文書
十八、 行政院 函請審議「法醫師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十九、 行政院 函請審議「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
關係文書
二十、 行政院 函請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關係文書
二十一、 考試院 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二十二、 考試院 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二十三、 考試院、行政院 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關係文書
二十四、 考試院 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公聽會會議紀錄影本』」案。
關係文書
二十五、 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 函,為本(123)屆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屆滿,檢送工作報告,請院會改選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二十六、 本院人事處 函送「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二十七、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6年度預算書案等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二十八、 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送「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中華民國委員會」105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二十九、 本院內政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廢止「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等23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 本院內政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國籍規費收費標準」等32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一、 本院內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內政部與帛琉共和國國務部間有關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協定」中、英文約本影本等4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二、 本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三、 本院內政、財政兩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財政部會銜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二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四、 本院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經濟部會銜函為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五、 本院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六、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部分條文等25案,經提本院第9屆第5會期第11次及第1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之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七、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八、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三十九、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第七條及第二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一、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二、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三、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四、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劇毒性成品農藥名稱」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五、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二、第三十五條附件六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六、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七、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第一條及第五條附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八、 本院經濟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部分項目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四十九、 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會銜函為修正「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附件一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 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第2屆臺尼(尼加拉瓜)自由貿易協定自由貿易委員會」完成簽署生效之第5號決議文影本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一、 本院內政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等11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二、 本院交通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5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三、 本院交通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上限」,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四、 本院交通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五、 本院交通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六、 本院交通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部分條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七、 本院交通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八、 本院交通委員會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五十九、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一、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1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二、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2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三、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2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四、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五、 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9人於第9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六、 本院人事處 函,為本院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委員徐榛蔚自107年12月25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七、 本院人事處 函,為本院黃委員偉哲、王委員惠美及楊委員鎮浯自107年12月25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八、 本院人事處 函,為本院第9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童惠珍女士已於108年1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整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六十九、 本院人事處 函,為本院高委員志鵬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2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12月26日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定讞,本院已函請內政部辦理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事宜,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七十、 本院人事處 函,為本院第9屆立法委員缺額補選當選人,臺北市第2選舉區何志偉先生及臺中市第5選舉區沈智慧女士已於108年2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一)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1人臨時提案,鑒於人民基本權利不容國家假公益之名恣意侵害,故有舉凡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者,國家均應以法律明訂之原則。惟屢有司法人員以不正方式訊問被告或證人,甚有發生製作假筆錄遭法官當庭告發之情事,司法人員違法失職不當取供之行為,除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影響審判公正,更嚴重斲傷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建請行政院就所管司法人員以不正方式訊問被告或詢問證人之違法與究責情形,以及未來如何確保被告基本權利提出檢討報告,以保障人權,維護人民對司法之信賴,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二)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鑑於監察院持續辦理監察委員對我國駐海外機關之巡察任務,但就駐海外機關的巡察報告,卻未照〈監察院公報編印要點〉第三點規定,刊登於監察院公報當中。爰此,特建請監察院,落實公報制度之建立,將往後駐外機關之報告載入公報當中,以完善政府資訊揭露、人民權益之保障,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臨時提案,針對市售飲料類包裝食品,經常發生標示不清,或是不肖廠商刻意以標示誤導消費者之情形,以豆奶類製品為例,依據民間組織之抽驗結果,市售105件豆奶飲品當中,竟有高達三成不符合豆奶之成分標準,卻仍以豆奶為品名,企圖混淆消費者;然而,依據衛福部106年度食品衛生查驗結果,「非碳酸飲料類」違反規定之比例卻僅有1%,顯示政府單位對於市售包裝飲品之查驗仍有待加強。而且,目前飲料類包裝食品中,僅鮮乳、果蔬汁、咖啡及飲用水等四類有訂定明確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其餘飲品僅在外包裝標示添加物與營養成分,一般消費者在選購時,根本無從辨別哪些包裝飲品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政府應該針對各類包裝飲品訂定標示規定,使消費者能夠明確辨別符合國家標準之包裝飲品,而非推卸責任,要求民眾自行核對包裝上之營養成分。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責成相關部會,加強查驗市售飲料類包裝食品之標示及成分,並且針對各類包裝飲品訂定明確之標示規定,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2人,鑒於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法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利用限制較一般水質水量保護區更為嚴格,惟現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課徵均採相同費率,實有失公允。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爰此,本席建請經濟部研商提高水源特定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附徵額度。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
(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1人臨時提案,有鑒於行政院日前宣示將全面推動雙語教學,開放幼兒園雙語學習,並將國民小學雙語教學向下延伸。走向國際雙語教學是合理的發展方向,也是很多家長的期待,但配套措施及相關工作,教育部在規劃政策時仍應該審慎留意,爰建請行政院推動雙語教學時應針對師資培育、課綱規劃調整部分謹慎規劃,並應考量推動雙語教學對於城鄉落差衝擊,鼓勵英語師資前往偏鄉任教,避免偏鄉雙語學習落差,請公決案。
關係文書